国家濒管办2016年11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文件濒办字〔2016〕99 号 》,关于做好新列入《公约》附录野生植物物种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其正文内容如下所述。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下称《公约》)秘书处2016年第057号通知,第17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附录I、II修订自2017年1月2日起生效执行。根据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列入生效之日起,进口、出口或再出口《公约》附录物种管制标本的,须事先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本届缔约方大会新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植物物种超过260个,多为用材和观赏植物,与我国木材和花卉园艺行业关系密切,将对我国相关进出口贸易和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为认真履行《公约》,确保国际贸易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经研究,现就做好新列入《公约》附录野生植物物种进出口履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切实增强履约意识。各办事处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互联网、社交媒体、培训和会议等形式,全面介绍附录调整给履约管理政策带来的变化,重点解读黄檀属所有种(Dalbergia
spp.)、刺猬紫檀(Pterocarpus
erinacues)和古夷苏木属(Guibourtia)三个种、酒瓶兰属所有种(Beaucarnea spp.)列入附录II以及交趾黄檀(D.
cochinchinensis)注释修订的内涵与影响,及时让业界了解掌握《公约》和我国进出口管理的具体要求,培育遵约守法开展相关进出口业务的环境。
二、下放行政许可权限,切实保障合法贸易。根据新列入附录野生植物物种进出口贸易特点和履约工作实际,决定将部分物种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委托给相关办事处。其中:黄檀属所有种(Dalbergia
spp.)管制标本的再出口,古夷苏木属(Guibourtia)三个附录II物种管制标本的再出口,酒瓶兰属所有种(Beaucarnea
spp.)管制标本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委托给各办事处;刺猬紫檀(Pterocarpus
erinacues)管制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委托给福州、广州和上海办事处,条件为申请人及其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地均在本辖区内。本条措施从2017年1月2日起执行。
三、精准掌握履约政策,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各办事处要注重对新列入附录野生植物物种注释的理解,准确把握管制范围,确保应用适当类型的行政许可证件管制国际贸易。对无注释的野生植物物种,其所有标本类型均受《公约》管制。在办理依委托的允许进口证明书行政许可业务时,各办事处要认真审验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者再出口证明书,对存在疑问或者已建立了双边确认机制的,务必通过我办进行核实;对列入生效后发运实施进口刺猬紫檀的,境外《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不再有效。在办理依委托的允许再出口行政许可业务时,相关办事处要在综合审查原料合法进口数量和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损耗率的基础上,严格核定再出口产品的数量;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原料再出口产品的,要建立台账核销制度;对列入生效前合法获得的并于列入生效后实施再出口的,应当按照《公约》前所获标准依法办理允许再出口证明书。
四、深化部门间协作,切实落实监管措施。我办将会同海关总署尽早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将新列入附录的野生植物物种所涉商品纳入进出口监管范围。各办事处要积极发挥部门间履约执法协调小组的平台作用,加强与海关的协作配合,为海关的商品归类、现场查验和识别鉴定等监管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要积极与辖区省级林业植物主管部门协调,确保主管部门进出口审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之间的有效衔接。
特此通知。
国家濒管办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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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海关总署监管司、缉私局,国家林业局政
法司、保护司、计财司,国家濒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林业厅(局),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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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