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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2017-05-18

大连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7〕207号)要求,为做好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称的“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1.市外经贸局负责明确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资质、申报受理、项目初审、政策咨询、组织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3.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进行解释,对审计报告负责。

三、支持方向

“中小资金”对于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实施完成的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海外资信服务等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支持。

四、支持标准

1.境外展览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金额的70%予以支持。

2.管理体系认证。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认证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限额30000元。

3.产品认证。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限额30000元。

4.境外商标注册。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商标注册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限额20000元。

5.海外资信服务。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资信费的7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2016年度累计支持限额20000元。

各项目具体说明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五、申报时间

企业网上项目资金申请期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在大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2015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七、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中小资金”采取通过“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进行网上申报、网上批复的方式。

1.项目申报不设项目计划申报期,先前已通过资质审核的外贸中小企业,在完成资质信息更新并通过注册地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详见附件2),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过“2016”年度“网络管理系统”向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已办理三证合一或者重要资质信息(公司名称、行政区划、联系人电话、海关编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联系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更新系统资质信息。初次申报的企业先到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项目(详见附件2)。

2.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及对应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及对应书面申请材料上报至市外经贸局。

3.市外经贸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4.市外经贸局依据审计报告,将审计通过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合适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5.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外经贸局编制资金支持方案,确定项目支持金额。若“中小资金”预算额度不足以支持经事务所审核后的审计确认金额,则将按预算额度同比例下调支持金额。

6.市外经贸局待资金到位后拨付资金。

八、注意事项

1.各企业应以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为目的,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等工作,对其中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业务,可提申请资金支持。严禁虚报项目。

2.原则上“中小资金”重点用于鼓励产品竞争力强、进出口业绩有所增长的企业。2013至2015连续三个年度已获得资金支持,但2013年至本次网上申请截止日前海关统计仍未实现进出口的企业,暂停该企业申请“中小资金”资格。取得进出口实绩的下一年度起,可重新提出资金申请。

3.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小资金”将不再重复支持。

4.企业受益额度视申报企业数量、申报项目数量、申请资金金额及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决定,不能保证达到政策规定的最高支持比例或最高限额。

5.资金申报工作不存在指定的代理、中介或服务商,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应直接申请专项资金。

6.实际发生费用低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支持,海外资信服务项目除外。

7.2016年度,每个外贸中小企业申请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0项,总计获得的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8.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工作,对采取的下企业现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便利。

9.各企业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经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2016年度申报的所有项目均不予支持,并取消该企业此后两年申报资格。

10.对骗取“中小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7〕207号)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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